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
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的管理办法
(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3年2月7日以粤教科〔2013〕2号发布 自公布后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国际暨港澳台科技资源,发挥我省高等学校在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高校自主创新能力,广东省教育厅特设立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为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指导,通过构建“项目-人才-基地”三位一体、相互依托、互为促进的国际科技合作新模式,促进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升我省集成和利用国(境)外科技资源的能力,有效地推动全省高校国际科技合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是指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管理并由广东省高等学校及高等学校所属的科研院所开展的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广东省教育厅发布申报指南,由广东省高等学校组织申报。“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主要支持:
1.合作平台。支持广东省高等学校与国(境)外高等学校或有实力的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建立联合研发基地、联合研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
2.合作项目。指在合作平台内进行的、结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科技发展趋势开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合作研究。包括在有关学科发展前沿的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合作研究;以提高我省产业技术水平、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合作研究;以集成国际科技资源,利用国(境)外大型科学设施开展的合作研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权资格的高校。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外语沟通能力、具有承担国际合作科研项目能力、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从事本领域相关工作五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项目组有高水平、国际化、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三)申报单位须与一个及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平台。国(境)外合作方为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其在合作领域科研实力强;双方已有良好合作基础,至少实质性合作2年以上;合作机构对建立的合作平台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
(四)合作项目必须依托合作平台同时申报。申报的合作研发项目要符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着眼于学科前沿研究和实现公益技术及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瓶颈问题。要求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五)申报单位需提供正式签署的与国(境)外合作机构进行合作研发的合同或协议中英文原件,其主要内容必须包括:明确外方以何种形式投入、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及预期目标、研究团队结构状况等。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如已承担省教育厅项目资助且未结题的,不得申请此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七条 广东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对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项目的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我省产业发展的需要及当年专项经费情况,择优确定资助的项目。获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国(境)外合作单位须与省教育厅科研处签订《广东省高等学校国际暨港澳台科技合作创新平台项目任务合同书》(下称《任务合同书》)。
第八条 项目立项后,由承担项目的高等学校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承担高校需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确保国(境)外合作方有资金或技术的投入。省教育厅将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视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对未达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省教育厅有权中止该项目并予以通报,收回所拨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